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機邊驗放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機邊驗放貨物
  (一)運送人將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應檢附艙單交航空貨運
        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航空貨運站配合海關辦理貨物檢驗後放行。
  (三)進口活生動物憑運送人艙單及活生動物進倉存放承諾書受理進倉
        之申請,並由貨主憑海關簽證放行之提單提領之,但進口活生動
        物需隔離檢疫時,由運送人憑海關簽證同意送隔離檢疫之提單副
        本提領之。
  二、出口機邊驗收貨物
  (一)貨主將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檢附運送人同意承運之託
        運申請書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貨物進倉後,須經有關單位檢驗合格,並經海關放行,航空貨運
        站始得將貨物點交運送人。
  (三)活生動物之進倉,須由貨主另送活生動物存倉承諾書始得受理。
  (四)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之
        核准。
  (五)貨物退關,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送請海關同意後始得受理。
  三、機邊驗收貨物隨到隨驗隨放,如需冷藏、冷凍等特別處理時,應由
      貨主向航空貨運站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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