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
    、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
二、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
    之人員陪同。
〔立法理由〕
一、考量水肺潛水及自由潛水活動性質有別,應攜帶之配備亦有差異;另
    考量潛水設備種類多元、日新月異,爰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並應攜
    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
二、配合第十六條規定潛水活動,新增「自由潛水」態樣,爰將第二款修
    正為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
三、為精簡第二款文字,爰將「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
    資格」文字,修正為「且符合前條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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