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
置。
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
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
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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