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具有專業知能之護理人員照護癌症病人,並應
  提供下列相關作業準則予護理人員使用:
  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理(含外滲、安全處置及銷毀)
      。
  二、血液製品之管理。
  三、對正在接受放射線治療患者以及免疫不全患者之照護。
  四、腫瘤急症。
  五、疼痛控制。
  六、病患及家屬之衛教。
  七、輻射安全防護。
  八、急救及症狀處理。
  九、點滴注射。
  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十一、照顧品質之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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