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藥商及醫療機構,應保存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前項資料之範圍、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監控再生醫療製劑之流向,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販賣再生醫療製
    劑之業者及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醫療機構應保存再生醫療製劑之供應
    來源及流向等管理資料,確保病人用藥權益。又該等資料有關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併
    予說明。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保存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範圍、保存方式等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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