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
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
三、經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有前項情形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或不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
年。
〔立法理由〕 本會得停止撥付補助款,返回應返還之補助款,並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補
助或不予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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