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
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
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
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或縮減提供之外匯服務
項目者,應於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指定銀行應自行控管維護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
設備之增減變動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行政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
外匯服務,有關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設備之增減變動
等,責由指定銀行自行控管維護相關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爰修正
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並將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至第一項後段,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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