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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 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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