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
試及格後晉升之。
參加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
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晉升聘任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
受訓名冊。
前項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晉升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聘任人員
年度考核,並得向任職漁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
全國漁會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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