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
)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立法理由〕
規範本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應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
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以累積本保險之承保能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