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
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
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農業保險保險費補
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穩定農民種植高粱之收入,試辦高粱收入保
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其保險費之補助,爰訂定「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
保險費補助辦法」,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要保人、被保險人、試辦地區、保險
金額及保險費率。(第二條至第五條)
三、本保險投保方式、繳納保險費方式與其效力、保險期間、所有權或經
營權移轉時契約終止及保險費處理。(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本保險不予承保事項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事。(第八條及第九
條)
五、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第十條)
六、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對象、申請程序、比例、金額上限、核發、駁回
、撤銷或補發、溢領處理程序、行政委任及委託、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酌予補助之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七、本保險之再保險、超過損失率之負擔及準備金。(第十七條至第十九
條)
八、停止辦理本保險之處理方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