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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 訓練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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