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9條、第29條、第36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31024776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2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
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
二年更新一次。
〔立法理由〕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立法理由〕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0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0二五年
    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
    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