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
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
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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