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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下入之下水水質 標準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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