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專職族語老師在職期間,應參與族語教學專業有關之研習,每學年至少三
十六小時,並取得證明。
專職族語老師經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學時間,進行與
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給予公假;其期間由
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