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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止付之通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 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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