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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核准之審查通過通知書送達後六個月內開 始受託或銷售,逾期須再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通過始得受託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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