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 330號規定辦理。若採證實
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 520號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
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
    因應」及第五十號「分析性程序」,分別修正為審計準則 330號「查
    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及 520號「分析性程序」,爰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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