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 330號規定辦理。若採證實 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 520號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 序。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 因應」及第五十號「分析性程序」,分別修正為審計準則 330號「查 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及 520號「分析性程序」,爰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