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取之擔保品種類及其抵繳價值應依下
  列規定之抵繳比率辦理:
  一、現金。
  二、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之九折計算。
  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其抵繳價值,上市有價證券按最近
      一次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最近一次次日參考價六折計
      算。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收盤價或參考價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之。
  本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證券擔保品,以客戶本人所有者為限。
  借貸雙方得另行約定低於第一項規定之抵繳比率。
  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擔保品,本公司得視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
  拒絕接受或調降其抵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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