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依規定時間上、下班。除總幹事、副總幹事外,
  均應親自刷卡,不得託人或受託刷卡。如發現代刷卡之情事,除雙方均
  以曠職一日論處外,並應視情節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如繼續累犯者則
  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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