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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詢價圈購者 ,承銷團應提出公開銷售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辦理詢價圈購,其餘應由承銷 團內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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