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創業投資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其營業狀況作成營業報告書,
  併同財務報告,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
  備查。
  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如發現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會規則情事,應
  於查核報告中做適當之揭露,並另以書面向財政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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