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限期命聲請人、相對人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聲 請書、補充答辯書。 聲請人於收受答辯書後,認有補充主張必要,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聲請書 於憲法法庭;相對人於收受補充聲請書後,認有補充答辯必要,得於七日 內提出補充答辯書於憲法法庭。補充書狀之提出,除另依憲法法庭所命提 出者外,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