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公證處佐理員輔助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主任公證人或公證人之
指揮監督。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兼充佐理員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
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查。
佐理員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佐理員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
兼代之。
前二項兼任人員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佐理員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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