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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釋放裁定之製作與送達)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主張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正當 時,應即作成釋放裁定,送達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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