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
  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
  明定考成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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