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
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
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