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
  六、對本處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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