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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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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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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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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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
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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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
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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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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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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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掌理國庫集中支付及財物保管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審計部轉發集中支付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之核對登記
事項。
二、關於集中支付機關可支庫款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地區支付處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四、關於國庫財物保管處財物收付報表之審核及經管財物管理情形之抽
查事項。
五、關於集中支付機關支出收回書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支票管理情形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各機關對於國庫集中支付及財物保管審計案件之諮詢或請求解
釋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項。
九、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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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掌理國庫代庫收支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核准開戶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庫支庫保管品收付款表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國庫支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之抽查事項。
四、關於國庫收入退還書、轉正書之核轉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對於國庫代庫收支審計案件之諮詢或請求解釋之擬復事
項。
六、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項。
七、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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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科掌理國庫收支綜合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區支付處庫款支付報表憑證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關於國庫總庫、分庫庫款收支報表憑證之審核編報事項。
三、關於審核國庫收支綜合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對於國庫收支綜合審計案件之諮詢或請求解釋之擬復事
項。
五、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項。
六、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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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科掌理未實施集中支付審計及本處研考工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審計部轉發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之核
對登記事項。
二、關於撥款憑單之審核、登記及編報事項。
三、關於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支出收回書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
及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五、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
彙報事項。
六、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及機器與磁碟等之維
護、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不屬他科之審計事項。
九、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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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及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訪、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本處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審計實錄、及中華民
國年鑑有關國庫審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七、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八、關於本室資料檔之建立保管事項。
九、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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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縮影、檢
調,與本處圖書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
三、關於本處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
關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處辦法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
佈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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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概算、預算、決算之核編整理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室工作計畫之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其他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統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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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承辦本處人事規章、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其有關事項。
二、關於承辦本處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職務歸系列等、考績
、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及其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職員及其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與
退休人員及其眷屬保險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之事項。
五、關於本處人事查核及其有關事項。
六、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本處人事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本室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
事項。
八、關於其他人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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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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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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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理公務分為左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
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覆核人員、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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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
負責;第三層覆核人員、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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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
六、對本處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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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
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
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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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
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
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
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
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
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
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
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
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
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
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
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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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就地抽查審計事務之審計人員,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
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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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對外公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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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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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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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每月舉行國父紀念月會暨動員月會及處務會報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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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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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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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各項業務、辦事內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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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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