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沈砂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應設於山區排水溝進入幹支線前或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雨水排水系統
      匯集處。
  二、沈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而變化,沈砂量以計
      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
      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沈砂量
      估算設置臨時沈砂池。
  三、沈淤粒徑依沈砂池之流速而定,一般採用流速為每秒0.一五公尺
      至0.三公尺,計畫沈淤粒徑為二公厘至三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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