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784
人,瀏覽人次:
92228470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逕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