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逕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