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害事業廢棄物、液體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及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完成中間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委託處理廠場處理。
環保局認有必要時得規定進場廢棄物包裝容器材質、樣式及其他確認廢棄
物產源之規定,未依環保局規定辦理者,不得委託處理廠場處理。
清除進場廢棄物中,經環保局或處理廠場查獲第一項廢棄物時之責任歸屬
,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屬散裝廢棄物,由外觀即可辨識廢棄物性質者,於清除進場遭查獲違
    規廢棄物時,由清除機構負擔所有責任。
二、屬以垃圾袋盛裝,從外觀無法辨識廢棄物內容者,於清除進場遭查獲
    違規廢棄物時,如能辨識產源,由產源機構負擔責任,如無法辨識產
    源,由清除機構負擔責任。辨識方法由各清除機構協商其委託處理者
    訂定並報環保局備查。其未訂定辨識方法或未報環保局備查,致產源
    否認違規廢棄物之歸屬者,應由清除機構負擔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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