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之拆遷,投資人應比照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
  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補償。但投
  資人處理地上物而有特殊困難者,得請求本府代為或協助處理,所需費
  用由投資人負擔。
  公共設施用地上地上物之所有人,如合於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
  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關承租承購國宅之規定
  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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