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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凡參加福利互助之公教人員同時參加退休互助者,於退休、退職、資遣 時,由住福會按所有參加互助人數以每人一元相對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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