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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縣規章因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某一部或全部,其暫 停適用原因消失後,應恢復適用。縣規章之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本準 則有關縣規章廢止或訂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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