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縣規則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
  之規則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規則有變更者,適用新規
  則。但舊規則有利於當事人,而新規則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
  適用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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