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代理市庫銀行接獲財政處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
    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註明,作為財政處查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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