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市庫銀行接獲財政處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 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註明,作為財政處查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