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為他人非法登記經查明確實者,應依法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
  前項非法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應移送法院查究其刑責,並請求損
  害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