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委託經營契約: 一、不依委託經營契約及經營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調查屬實者。 二、有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任意停止學校經營,經過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四、董事會不健全、財務困難、校內人事糾紛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 有危及學生受教權益之虞者。 五、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重大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