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委託經營契約:
一、不依委託經營契約及經營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調查屬實者。
二、有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任意停止學校經營,經過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四、董事會不健全、財務困難、校內人事糾紛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
    有危及學生受教權益之虞者。
五、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重大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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