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施工中,管理機關得不定期勘查工地,檢查是否有下列違規事項:
一、未按規定之期間及時段內施工。
二、未依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警示標誌、燈號或安全設施規定辦理者
。
三、施工時任由排水漫流或造成污染者。
四、棄碴棄土污染路面者。
五、施工路段任由塵土飛揚污染空氣者。
六、未依規定覆蓋止滑鐵板(含覆土板)有礙交通或未鋪設臨時瀝青混凝
土面層以維持交通者。
七、收工時未將殘方、施工設備、機具、剩餘材料等運離現場並打掃乾淨
者。
八、挖掘部分未依規定以粗砂或碎石級配料回填、夯實者,或未按規定埋
設者。
九、人孔及手孔蓋高程未能配合道路調整或施工品質不良者。
十、施工導致周邊路面有下陷變形等情形者。
十一、每次施工單元之道路回填、夯實不確實或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未與
原路面高程齊平者。
十二、未依規定材料復原道路交通標誌及標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