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遊動廣告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並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依前條規定
重新申請。
遊動廣告許可證逾期而未重新申請者,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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