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市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區之自治管理組織或經營者對進駐之食品業者應
予列冊管理,每三個月陳報本府經濟發展局,轉送本府衛生局,進行食品
安全衛生之查核與管理。
前項食品業者食品安全衛生列冊管理之內容與格式,由本府衛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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