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區之自治管理組織或經營者對進駐之食品業者應 予列冊管理,每三個月陳報本府經濟發展局,轉送本府衛生局,進行食品 安全衛生之查核與管理。 前項食品業者食品安全衛生列冊管理之內容與格式,由本府衛生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