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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18條
殘廢時間依下列時間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症狀已終止後,經相當時日,以確定 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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