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殘廢時間依下列時間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症狀已終止後,經相當時日,以確定
    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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