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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村(里)民大會討論事項以解決本村(里)之公共事務為範圍。 不屬於村(里)民大會職權之提案,由村(里)辦公處視情況,報由鄉 (鎮、市)公所函請有關單位參辦,並於下次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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