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124142號令修正公布第 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及加班費,由本府、鄉
  (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