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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124142號令修正公布第 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苗栗縣政府八十九府行法字第8900108243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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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0月8日苗栗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 9000090995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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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124142號令修正公布第 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十一條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及加班費,由本府、鄉 (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