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如下:
  一、建物全部拆除者,以查估日前一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參
      考原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
      標準補償之(見附表六)。
  二、建物部分拆除後仍可繼續生產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線
      補助費者,得依建物拆除後原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載新
      建補助費補償外,不予補償。
  三、建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規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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