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如下: 一、建物全部拆除者,以查估日前一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參 考原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 標準補償之(見附表六)。 二、建物部分拆除後仍可繼續生產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線 補助費者,得依建物拆除後原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載新 建補助費補償外,不予補償。 三、建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規定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