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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殘廢或死亡者, 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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