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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間以二小時為限。但特別事故,得由主席徵求出 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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