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挖掘市區道路修建地下工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緊急性挖掘道路時(含水管漏水挖修),得以電話或口頭通知主管
  機關。並應依左列時間內向主管機關填領許可證,其應繳納路面代修費
  得俟搶修完竣後依實際挖掘面積計繳。
  一、在辦公時間內搶修者,應於施工四小時內補辦領證。
  二、在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於翌晨上午十二時前補辦領證,但遇有星
      期日或例假日時順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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